东莞市政给排水废气处理设备加工厂

时间:2023年04月17日 来源:

厂界无组织废气超标处罚问题。

现有一企业执法监测测得氯化氢厂界无组织超标,标准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限值,监测报告显示厂界上风向1#、厂界下风向2#、厂界下风向3#、厂界无组织监测点4#均超出限值标准,现想咨询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应如何确定超标倍数和超标数值,是取4个点位的平均值还是4个点位均要作出相应处罚?盼复,谢谢!

您好!4个点位均超标,但来源于同一处厂界的,视为一个违法行为,只能做出一个处罚。超标倍数的确定可参考该排放标准的规定。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烟气湿度对除尘效率有何影响?东莞市政给排水废气处理设备加工厂

    吹膜工序废气。你好,我厂主要从事食品级胶袋生产,使用的原材料为PE新料,不涉及回收的旧塑料粒,主要工序为吹膜工序,只有4台吹膜机。我厂于2006年取得的环评批复,也已经通过竣工验收,环评文件中未对我厂吹膜工序产生的废气提出收集处理的要求,目前未无组织排放。现在夏季臭氧污染防治监督帮扶组到我厂检查后,提出“施工状态下VOCs质量占比大于等于10%的环节(包含无法证明小于10%的)废气未收集”的问题,而PE物料是没有MSDS报告的。问题:1.请问我厂是否一定要对吹膜工序废气进行收集和处理;2.请问我可以通过什么途径证实我厂的原料质量占比的含量。3.根据《空气污染物排放和控制手册》(美国国家环保局)中推荐的公式塑料加工废气排放系数,非甲烷总烃的排放系数为,是否可以作为依据。根据《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标准》要求,VOCs物料的定义为VOCs质量占比大于等于10%的物料,以及有机聚合物材料。您企业原材料属于有机聚合物,必须进行治理,无需判断VOCs含量。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东莞园区废气处理废气处理的喷淋塔长什么样?

    咨询关于废气排放口合并的问题。环评分析企业设置4个废气排放口,等效为1个排放口;现企业实际就设置一个排放口(相当于将4个排放口合并为一个),企业生产工艺和废气治理设施均与环评一致,请问这种情况是否可以核发国家排污证?您好,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排污单位采用的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措施有能力达到许可排放浓度要求。如该项目未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应进一步评估排气筒及总体项目变动情况,论证是否属于重大变动。属于重大变动的应重新环评,不属于重大变动的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按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如排污单位由于排气筒设置暂不符合核发条件,且适用于排污限期整改情形的,可由地方生态环境部门下达排污限期整改通知书,排污单位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按规定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具体的有关事项,请进一步向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咨询。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项目是生产基站天线的,在组装完成后需对外罩用酒精进行擦拭,且有点胶的工序,用的是硅酮胶,硅酮胶年用量约1KG,酒精年用量约350KG,点胶和擦拭工序产生极少量的有机废气,需要上废气处理设施处理吗?如果需要,依据是什么?废气处理只有用活性炭吸附是否可行?您好!根据问题描述,该企业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主要是酒精。酒精(乙醇)作为挥发性有机物中的一种,相对其他污染物对臭氧生成的活性较低,在一些发达国家已将其列为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豁免清单。今年,省厅组织在东莞市召开电子行业丙同、乙醇清洗剂低挥发性有机物替代**论证会,对该事项进行研究讨论,并形成了**意见。建议参考目前东莞市电子行业相关做法办理。谢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安全可靠——热源不与废气直接接触,消除安全隐患!

    有机废气处理设施。您好!项目是一个小型塑料制品厂,原材料为PVC树脂和环氧大豆油,生产过程的挤出和压延工序会产生少量有机废气,有机废气的产生速率和浓度都很小,已经满足排放标准。请问在确保有机废气达标排放的情况下,有机废气能否采用单级处理设施来处理,如活性炭吸附?目前看到很多涉有机废气的企业处理设施均为二级及以上,请问是否有相关文件对这方面有要求?您好,欢迎您的咨询,现对您的问题答复如下:塑料制品行业VOCs排放标准执行我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该标准未对VOCs废气治理设施处理效率进行规定。企业按照相关要求对废气进行收集和治理,满足废气VOCs排放限值即可,现未对企业使用多级处理设施作出要求。企业如采用活性炭吸附技术处理废气,需做好活性炭更换记录,包括活性炭购买和废活性炭转移处理等记录,主要目的在于确保企业活性炭吸附饱和后及时更换,并便于相关部门核查核对。感谢您对我们工作配合和支持,如有其它相关疑问,欢迎再次咨询。 可以解决工业园区中小企业VOCs监管难的问题的模式找谁对接?惠州住宅区废气处理一般多少钱

工业废气究竟是什么?东莞市政给排水废气处理设备加工厂

    东莞油性油漆改水性油漆VOC新标准执行日期以及过渡时间!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经查阅资料,根据于2020年3月4日印发公布的《关于批准发布<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等7项国家标准的公告》(国家标准公告2020年第2号),《车辆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24409-2020)、《工业防护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30981-2020)、《建筑用墙面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2-2020)、《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GB33372-2020)、《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1-2020)、《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GB38508-2020)、《油墨中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含量的限值》(GB38507-2020)等7项标准均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实施,环保部门不具备执行职能。 东莞市政给排水废气处理设备加工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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